基本医疗保险目录,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医保类药品目录?
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、中成药(含民族药)、中药饮片(含民族药)。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,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,并标明剂型。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,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《国家基本药物》的基础上遴选,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。
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,使用广泛,疗效好,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。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,疗效好,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。
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,各地不得调整。
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、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,适当进行调整,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%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对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易滥用、毒副作用大的药品,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。
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,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: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;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。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,由统筹地区规定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。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,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,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。急救、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,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。
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药品目录中删除:药品监管局撤销批准文号的;药品监管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;药品监管局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的;经主管部门查实,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;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。
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?
基本医疗保险的“三大目录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目录、医疗服务设施标准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选择治疗必需、价格便宜、治疗效果好的药品,而将一些非基本医疗必需、价格较高、治疗效果一般的药品排除在外。在实际操作中,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目录来确定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检查、治疗效果好的常规方法,而对高精尖价格贵的设备的使用进行适当控制和约束。在实际操作中,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来确定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在提供住院等医疗服务过程中,应选择必需适量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作为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。在实际操作中,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来确定。基本医疗保险“三大目录”不是固定不变的,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技术进步而调整。
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药品目录是什么?
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(下简称《药品目录》)是指保证参保人员临床治疗必需的,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,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。
注:《药品目录》按照临床必需、安全有效、价格合理、使用方便、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原则制定,包括西药、中成药(含民族药)和中药饮片(含民族药)三部分,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,分为“甲类目录”和“乙类目录”,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。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,各省在制定《药品目录》时,对甲类目录不得调整,对乙类目录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、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调整,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的15%。
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;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支付:一是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。二是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先由参保人员自负一定比例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。个人自负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。三是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,属于《药品目录》中规定不予支付的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;不属于《药品目录》中规定的不予以支付费用的,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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